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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了第 法律规定的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授权银行或金融机构在未支付分期付款的情况下收回融资财产,而无需上法庭。 有不少耸人听闻的消息称,最高法院“授权”银行在未经司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可以从债务人手中征收财产,让消费者觉得这是前所未有的情况。 事实上,该措施自上述法律生效以来,即25年多的时间里,就已经成为可能,甚至被金融机构广泛采用,正是为了简化财产收回程序,避免司法程序。 关于程序,立法规定: “第 条。如果债务全部或部分到期且未偿还,并且债务人和第三受托人(如果适用)违约,则受托人名下的财产所有权将根据这篇文章的条款.. §1 就本条而言,应受托人的请求,主管财产登记官员将传唤债务人以及第三受托人(如果适用),以在 15(十五)天内支付到期分期付款和那些在付款之日到期的、常规利息、罚款和其他合同费用、法律费用,包括税费、归属于财产的公寓捐款以及收集和通知费用。
因此实践中并不存在程序上的改变,STF的裁决只是以法外方式结束了消费者对程序合法性/可行性的讨论,但并没有阻止对合同条款或可能的非诉讼条款的讨论。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值得一 电话号码数据 提的是,尽管信托出售是一个简化的程序,但它也有需要遵循的步骤和期限,特别是在通知债务人偿还债务和举行可能的拍卖方面。 此外,《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适用于银行合同。 因此,尽管法规的合法性得到承认,但我们不能假设所有合同条款都严格有效,因为信托转让除了程序之外还涉及其他问题,例如:利率、滞纳金、保险、服务搭售(例如,强迫消费者购买服务以获取贷款),以及其他银行费用。 因此,必须考虑可以从银行角度审查合同。

此外,不遵守法律程序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所有权合并(财产收回)无效,甚至最终出售给第三方。 从这个意义上讲,值得一提的是,STJ(高等法院)理解,债务人未通知其偿还债务将导致财产收回程序被取消。查看最近的决定: “内部呼吁。特别上诉中的上诉。法外处决撤销行动。根据与信托销售的共同协议收购的财产。第 9,514/97 号法律。向债务人发出的通知不规范。财产合并。未发生。先例。后期整理。无效。事业的价值。经济假装。未提供内部上诉。 1. 本高等法院认为,在法外执行第 9,514/97 号法律的情况下,鉴于清除违约通知中的缺陷,必须将财产合并到受托债权人名下被废除。 2. 一旦财产合并被取消,随后的拍卖也无效,其中信托债权人在存在明显损失的情况下不规则地出售资产。报告员部长。 因此,消费者没有理由对 STF 的决定感到失望,因为他们的权利仍然得到保留,正如在实践中,法院认可的程序已经使用了很多年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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